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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903条(保证人的义务与责任)

jk​​​​​​​785人已围观日期:2023-07-03 1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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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903条(保证人的义务与责任)

保证人的义务与责任

民法典903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所负有的债务负有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段: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是指为了使债务人能够获得借款而对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方。在担当保证责任的同时,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担保:保证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担保,使债权人能够获得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作为担保。

二、承担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权利。

三、履行义务:保证人应当根据保证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义务,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时履行债务。

第二段: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在提供担保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保证人也应当承担债务。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担保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各种应付款项。同时,保证人也应当承担因连带保证而产生的损失,如律师费、诉讼费等。但是,在保证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第三段:保证人的违约责任

保证人在保证义务未能履行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付违约金: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因其保证责任未能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三、赔偿利息:保证人应当对债权人因债务人逾期未能偿还债务而产生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证人要履行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责任可能会给保证人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因此,在签订保证协议前,保证人应当认真分析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及债权人追责的情况,以免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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